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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 | 郑振满:明清时代的乡族与国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15    阅读量:


2019年10月28日下午,“国故新知”学术讲座第二十四期在华中科技大学东五楼406会议室举行,主题为“明清时代的乡族与国家”。厦门大学民间历史文献研究中心郑振满教授主讲,华中科技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雷家宏老师主持,我校建规学院谭刚毅教授、华中师大张达志老师、我所陈文龙老师及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校研究生参加了讨论。


讲座伊始,郑振满先生首先指出这个题目是他在二十年前去韩国参加二十一世纪的明清史研究会议时讨论的题目。郑先生表示现今仍在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问题背后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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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郑先生梳理了“乡族”一词的词义及运用。他谈到“乡族”一词是其老师傅衣凌先生最早提出的。但是学术界对“乡族”一词存有争议。其实在中国的传统文献中,特别是民间文献,“乡族”一词出现的频率很高。学术界出现争议的原因,可能是中国学者在与西方学术界对话的时候,习惯用家庭、家族等词,不习惯用“乡族”。“乡族”一词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目前除了厦门大学、中山大学的学者用得比较多外,其他地方还比较少见。


此次讲座与明清时代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重点谈论了乡族自治的问题。郑先生分析了费孝通关于地方自治就是中国的民主制度的观点。费孝通认为中国政治是双轨制,即一个是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一个是地方自治的民主。这与傅衣凌先生所提的“乡族和国家”的理论不谋而合。近年关于乡族的研究较多被讨论、被质疑的部分就是乡族与国家的关系。而收获质疑声最多的是关于统一与分裂的问题。


郑先生指出他近年关注的重点在国家授权层面。换言之,即乡族到底如何能够与国家保持内在一致性的问题。虽然国家政治有双轨制、是多元的,但是又不会导致分裂。其实这是中国大一统的体制能够运作的一些基本的内在逻辑。那么国家如何授权给乡族,乡族如何能够争取到国家的授权,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在这个互动过程中,两者如何能够达到一致,便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历史人类学的研究。华南学派研究得出的经验能否应用到其他地区,如何利用华南学派的经验探讨其他地区的发展模式,有待学者们的进一步探究。

在谈及傅衣凌先生关于乡族的看法和理论时,他讲述了傅衣凌先生不同寻常的学术经历。傅先生早年学习经济学,后来改学历史,到日本留学时主修的是社会学专业,后来傅先生把这三方面结合起来 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方向,即中国社会经济史。傅先生的成名著作是《福建佃农经济丛考》(1944)。这本书的渊源是傅先生在抗战时期机缘巧合得到一箱契约。随后便写了三篇文章,后来出版了《福建佃农经济丛考》。该书的前言部分谈到了社会经济史的概念。


其后,郑振满先生对傅先生发表的一系列文章进行了简要论述,包括:《论乡族集团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涉》(1946)、《明清农村社会经济》(1961)、《论乡族势力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涉——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的一个探索》(1961)、《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考察》(1963)以及《明清社会的发展与停滞》(1978)。他对傅先生的《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非常重视。他认为这篇文章非常重要,因为在这篇文章中傅先生首先提出了公和私两大系统的概念。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看成公和私两大系统,也就是费孝通所谈的双轨制。而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研究必须着眼于乡族。


郑先生谈论了“乡族”与“多元结构”的理论要点。关于“乡族”理论,他主要谈了三点内容:一是乡族是原始社会氏族制的残余,但它在阶级社会中存在与发展;二是乡族的存在与发展,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有所联系。乡族共有或公有的土地,是阶级斗争非常尖锐的宋元以后,地主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而设置的,表面上为公有而实际上是私有;三是乡族的存在是妨碍中国封建社会前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首先它阻碍了阶级的分化,地主和农民的阶级对立被盖上了“同乡”“同族”这一温情脉脉的面纱。其次它阻碍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里大量存在着族工、族商,使小生产者的独立、分化极其困难。


在谈“多元结构”理论时,他首先谈到了傅衣凌先生在《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一文中基本的概念,即“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社会,与西欧或日本那种纯粹的封建社会(Feudalism),不管在生产方式、上层建筑或者是思想文化方面,都有很大差别。为了避免在比较研究中出现理论和概念的混淆,本文使用‘中国传统社会’一词。”他认为这篇文章重在提出了“多元结构”理论。这一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由于多元的经济基础和高度集权的国家政权之间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运动,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体系分为“公”和“私”两个部分;其二,在公和私两大系统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乡绅阶层;其三,与多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控制体系相适应的,是财产形态和财产法权观念的多元化;其四,与社会控制多元化相对应的还有司法权的多元化;其五,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可被视为乡族组织,每一社会成员都在乡族网络的控制之下,只有在这一网络中才能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

其后,郑先生分享了他的《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一书,重点讲述了乡族组织的自治传统。乡族组织的自治传统包括三方面内容:即乡族组织的表现形式、乡族自治与公共领域和乡族自治的发展进程。他认为乡族组织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可以表现为乡族、村社、组织或团体;乡族自治是超家族的、超村落的。乡族自治大致在16世纪发展起来,最早出现在公共环境方面;其次出现在公共秩序方面,包括治安等问题;最后是发生在公共服务方面,特别是文化教育、宗教仪式等问题。乡族自治背后的历史背景是明清时期国家的自我定义,即明清时期的皇帝、士大夫是如何理解国家这一概念的。


接下来,郑先生讨论了明清国家的授权机制和地域社会的发展模式。他认为要讨论明清国家的授权机制,需要从三方面思考:一是程朱理学与道德教化;二是司法体系与民事调解;三是地方政府职能的转移。在讨论地域社会的发展模式时,要从地方公共事务、地方精英阶层、社会整合机制入手。


最后,以培田吴氏家族为例,郑先生分析了体现国家授权与地域社会关系的史料。


报告结束后,在座师生又与郑先生展开了精彩的互动。现场气氛热烈,师生受益颇多。


撰稿:许柳明

编辑:刘雨洁

摄影:陈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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